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高利转贷、虚假仲裁大聚会,借款人如何应对
发布日期:2021-11-06 10:51
A集团所谓的P2P居间业务,并非真正的居间业务,而是打着P2P居间服务的旗号,通过下设诸如AB平台资产端和AC平台理财端等手段,故意将借款人与出借人割裂开来,由A集团控制资金的借入、借出、收回。因此,作为借款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其借到的资金所关涉到的借贷、保险等合同之效力有严重的问题。

因为纠纷牵涉AB平台、某保险公司,本案借款人系自然人,所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条第3款之规定,借款人属于金融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下面,我们将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展开分析应对。
首先,知情权问题。作为金融消费者,借款人有权利了解向自己出借款项的出借人是谁,有权利了解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协议内容。AB平台、保险公司作为向借款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借款人的这一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并就利息、保险费等与借款人有重大厉害关系的条款向借款人提示、说明。但是,时至今日,连谁是出借人都不知道,更甭提与借款人协商合同条款的内容了,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借款合同等协议,怎么能够成立、有效?没有合意,自然不成立,对借款人不具有约束力。
如今,虽然借款人可以看到三个主体——保险公司单方出具的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流水上显示的打款人昆仑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但借款人依然不清楚出借人究竟是谁。
其次,选择权问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第16条之规定,借款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保险服务、选择哪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但是,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收取保险费之前,并没有征求借款人的这些意见,导致消费者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其选择权、财产安全权被严重侵犯。
再者,非法放贷、高利转贷问题。本案中(1)如出借人是个人的,AB平台、保险公司对出借人系非法集资,对借款人系非法放贷,依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第2款、第3款、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合同无效,不计算利息等费用,仅计算实收本金。(2)出借人是银行等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基于资金实际由AB平台、保险公司控制,属于变相的高利转贷,合同无效,依照《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不计算利息等费用,仅计算实收本金。
最后,计算两笔费用。第一笔费用,合计收到借款本金多少?第二笔费用,累计支付、偿还款项多少?(1)第二笔费用-第一笔费用>0的,说明借款人超额还款,可要求相应返还,并要求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有伪造合同等欺诈因素的,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之规定,要求退一赔三。(2)第二笔费用-第一笔费用<0的,说明本金尚未偿还完毕,需要补足差额。
现在,对方到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鉴于该仲裁委员会的斑斑劣迹,借款人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应诉,提前与某某委员会联系,复印对方的证据材料,提前研究,争取按照严格的仲裁程序进行,把握好仲裁的每个环节,从放贷资格、资金流、证据能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等方面展开,步步为营,推翻对方的证据,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对方的仲裁申请;如果对方存在伪造证据等虚假仲裁行为的,以对方虚假仲裁为由,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对方的仲裁申请,(如涉嫌犯罪,一并)移交公安。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上诉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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